关于《汕尾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 2024-11-08 11:34:21)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走好“海洋强市、融湾先行”之路,通过立法系统性地解决我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市水产养殖从近海走向深蓝,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粤海粮仓”,为我市加快创建全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先行示范区,高质量建设“蓝色粮仓”、打造“海上新汕尾”提供法治保障。《汕尾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条例》(下称《条例》)纳入2024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经市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就立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市委关于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的重要抓手。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东时强调:“要树立大食物观,既向陆地要食物,也向海洋要食物,耕海牧渔,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2024年,省委书记黄坤明到汕尾调研时提出“要围绕深入实施‘百千万工程’,大力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书记黄坤明到汕尾调研时的指示要求,紧扣市委八届七次全会提出的“推进海洋强市建设,在打造海上新汕尾上敢突破、勇争先”的工作部署,有必要制定《条例》助推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立足汕尾海洋资源禀赋和海洋产业发展基础,大力挖掘海洋经济潜力,进一步推动水产养殖从近海走向深蓝,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为高质量建设“蓝色粮仓”、打造“海上新汕尾”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助推我市创建全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先行示范区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依托海洋资源禀赋及区位优势,统筹海域、海岛、岸线、风场等资源,在2.39万平方公里海域中初步规划21片共735平方公里的海洋牧场,在粤东率先实现“拿海即开工”,先后出台《汕尾市金融支持“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汕尾市海洋牧场海洋资源要素保障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建设汕尾市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等政策,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保障作用,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完善和固化,为我市加快创建全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先行示范区提供有效制度支撑。
三是解决现实工作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虽然近年来我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对标市委全会提出的目标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招商引资工作仍需加强、用海要素保障不够充分、海域污染隐患仍然存在等短板,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予以规范和解决,破除制约瓶颈,切实解决发展难点堵点问题。
二、制定过程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期间,为保障按时完成条例的编制工作,3月15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汕尾市海洋牧场发展促进条例〉立法起草工作方案》(汕农农〔2024〕46号),明确工作内容、时间节点、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配合。3月27日至4月5日,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刘愉强带队,前往市城区、陆丰、海丰、红海湾和相关市直部门开展前期调研。就《条例》的立法程序及要求、海洋牧场建设过程的难点堵点,及编制工作建议及意见等《条例》重点关注的方面展开调研,为科学合理编制《条例》搜集宝贵意见和建议。
第二阶段起草和审查期间。4月11日在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汕尾市海洋牧场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示期为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5月11日止。截至公示期满,无收到有关反馈意见。同时,向相关单位书面征求了两轮意见并修改完善。6月6日,在市农业农村局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市总商会参加座谈会;7月23日,按程序将《汕尾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条例(草案)》送市政府审议。市司法局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参与调研、座谈、论证。7月29日,按照立法程序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委编办、市律师协会、市法学会、市工商联、市总商会等45个单位、立法咨询专家和省、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通力合作,经多轮现场论证,结合前期征求到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反复研究、数易其稿,形成草案,高质量地完成《条例》前期起草工作。《条例》草案经市司法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并由市司法局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阶段审议期间,《条例》草案已经八届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接到市政府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后,将《条例(草案)》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副秘书长、专职委员、各专委、工委及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意见建议,依法开展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11月6日,经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三、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
(二)政策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现代化海洋牧场生态健康养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三)相关地方立法
主要包括《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滨州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潍坊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青岛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烟台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四、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六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发展规划、产业园区建设、渔港经济区建设、种业振兴、养殖发展、创新体系、科技及人才建设、融合发展、投资环境保障、区域合作发展、国际交流合作、财政支持、金融支持、低碳发展、生态保护管理、生态修复措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估、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报告制度、尽职免责、施行时间等条款。本条例的制定,依据有关上位法,结合汕尾实际,重点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政府部门在推动本市行政区域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工作中的职责。二是鼓励汕尾海域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与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相结合,支持海上风电企业配套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相关活动,推进海域立体空间充分利用。三是明确种业振兴方向,推动汕尾优势特色海水养殖品种研发和保护。四是明确养殖发展方向,鼓励和支持养殖企业引进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市场认可度高的养殖品种,打造汕尾高品质水产品主产区品牌。五是明确融合发展方向,鼓励和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经营人拓展海洋牧场功能,建设生产、观光、垂钓、餐饮、娱乐、文化、科普等多元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海洋牧场。
五、重点说明的问题
经研究,将《汕尾市海洋牧场发展促进条例》命名修改为《汕尾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条例》,理由:一是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建设现代海洋牧场,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二是《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现代化海洋牧场生态健康养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现代化海洋牧场”的术语和定义,即在适宜海域内,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设施装备和管理理念,通过海洋渔业生境营造和渔业资源人工增养殖,营造或保持良好海域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产出的现代渔业发展方式。三是《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支持深圳、珠海、汕尾、江门、阳江、湛江、潮州等7个市先行启动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先行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