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 2024-11-08 11:35:07)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开发利用和所涉海域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现代化海洋牧场,是指在适宜海域内,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设施装备和管理理念,通过海洋渔业生境营造和渔业资源人工增养殖,营造或保持良好海域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产出的现代渔业发展方式。
第三条【发展原则】 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应当坚持陆海联动、创新驱动、开放合作、生态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负责现代化海洋牧场政策制定、重要规划编制、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利用等重大决策,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工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本市行政区域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制度,依法开展海域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保障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的用地用海需求。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进交通运输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港航贸一体化发展,加强海上互联互通,加快港口、海洋交通干线、物流基地建设,完善水产品集散交通网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将海上通信网络覆盖纳入发展规划,支持和引导通信运营企业加大海上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保障现代化海洋牧场、海上风电、海上旅游等相关产业的通讯需求。
科技部门负责将海洋基础研究、海洋产业关键技术研究等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对现代化海洋牧场科技创新的支持和指导力度,推动现代化海洋牧场科技成果转化。
教育部门负责引导院校整合涉海涉渔教育资源,建设海洋优势学科,支持海洋类新兴、交叉学科和专业建设。
发展改革、财政、商务、投资促进、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公安、海事、海警、海洋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专项规划。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衔接。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和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规划,结合本地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等实际情况,编制本级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实施方案。
第七条【产业园区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洋特色品牌和现代化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鼓励示范区引进和培育海洋产业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跨地区合作共建等新发展模式。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园区,打造集种业、养殖、精深加工的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海域资源,提高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引导涉渔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
第八条【渔港经济区建设】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渔港经济区建设力度,完善渔港集疏运体系,加强跨区域港口协作,科学布局临港产业项目,大力发展渔港经济,提升渔港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第九条【种业振兴】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大对地方特色海洋渔业种质资源的研发、保护力度,推动优势特色海水养殖品种的种业振兴。
第十条【养殖发展】 鼓励和支持养殖企业引进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市场认可度高的养殖品种,发挥汕尾海域资源优势,开展跨海域接力养殖,打造汕尾高品质水产品主产区品牌。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单位等参与水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
第十一条【创新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创新驱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海洋科技与产业协同创新体系,加快培育海洋新质生产力。
鼓励涉海涉渔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建立各类现代化海洋牧场科技创新平台。引导涉海涉渔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发展深远海养殖装备与技术,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强水产品精深加工、海洋生物制药研究,实现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技术重点跨越和产业链延伸。
第十二条【科技及人才建设】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现代化海洋牧场所有人、经营人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手段,打造智慧型海洋牧场,推动海洋牧场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发展。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在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经营人拓展海洋牧场功能,建设生产、观光、垂钓、餐饮、娱乐、文化、科普等多元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海洋牧场。
鼓励汕尾海域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与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相结合,支持海上风电企业配套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相关活动,推进海域立体空间充分利用。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学会、产业联盟、中介机构、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
第十四条【投资环境保障】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保障、优化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的项目审批、用地、用海、用能、科技研发、人才配置、市场环境等,不得针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制定或实施差异性措施,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公平竞争权。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适当给予现代化海洋牧场企业用地、用林指标支持。市场主体以申请用海、合资经营、招投标等方式取得现代化海洋牧场海域使用权,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经营、出租、转让和抵押等生产活动。同一海域区块,有两个或以上意向用海市场主体的,应当以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出让海域区块使用权。市级统筹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防止用海的碎片化、低效化。实施低效用海退出机制,对闲置浪费、粗放利用的低效用海,由原审批用海的政府依法采取收回海域使用权等方式实施退出。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招商推介,加强投资促进服务,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推动现代化海洋牧场规模化发展。鼓励引导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以及各类政策性基金、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
第十五条【区域合作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汕尾西承东联的区位优势,依托汕尾的深水岸线、海洋生物多样性等资源,推进与粤港澳大湾区、汕头、揭阳、潮州等周边地市开展全产业链合作,加强优势互补、互利互惠,推进海水养殖、水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等产业的产能合作和技术交流。
第十六条【国际交流合作】 鼓励企业创新投资合作模式,联合建设中外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园区。支持涉海企业、科研机构与国外相关机构开展联合设计与技术交流,加强海洋渔业标准体系对接与技术转让合作,提升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国际合作水平。
第十七条【财政支持】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化海洋牧场重大项目建设。相关财政资金应当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种业体系、养殖加工、装备制造、渔港建设、仓储冷链等全链条发展。
第十八条【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遵循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依法提供海域使用权、码头设施、在建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平台、海产品仓单的抵押或者质押贷款等符合海洋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信贷支持。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机构信息共享,鼓励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保险,扩大渔业保险覆盖面。
第十九条【低碳发展】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快传统水产养殖产业绿色低碳改造,推动新兴技术、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培育规模化、信息化、智能化的海洋循环经济先进企业。
第二十条【生态保护管理】 现代化海洋牧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模式、种类和密度,使用的药物、肥料、饵料应当符合技术规范;
(二)从事捕捞的,应当遵守渔具准入等管理规定;
(三)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其活动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生态修复措施】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通过建设人工鱼礁和实施增殖放流等措施,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推动现代化海洋牧场绿色发展。
建设人工鱼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维护海底生态环境平衡。
实施增殖放流活动,应当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加强放流苗种的检验检疫,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第二十二条【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估】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现代化海洋牧场海域生态环境变化情况,以科学评估为基础分类治理,分区施策,对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养殖行为及时介入处置,为本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决策和管理提供支撑。
鼓励和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配备水下在线监测系统,定期开展人工鱼礁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渔业资源调查,及时掌握礁区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海洋安全工作,依法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风险防范,强化事前预防和源头管控。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健全应急救援体制机制,提高航海保障、海洋环境风险防范、海上救助等服务水平。
现代化海洋牧场所有人、经营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和物资。
第二十四条【报告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组织开展对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立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工作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工作情况,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尽职免责】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创新创业创造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各有关部门及个人在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工作中勇于创新、担当作为,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