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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读历史·圆中国梦】收回干部管理权限

( 2026-05-16 10:26:47)

自中央将管理的一部分干部委托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代为管理以后,有些地方党委也将自己管理的一部分干部委托下级党委管理,出现了层层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的问题,导致对干部管理不严,漏洞不少,给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1959年7月,毛泽东指出,“‘四权’(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自1957年以来为改进财经工作管理体制而下放的人、财、商、工四大管理权限。)下放多了一些、快了一些,造成混乱,有些半无政府主义。要强调一下统一领导、集权问题。下放的权力,要适当收回,收回来归中央、省市两级。对下放要适当控制,不可过活。”为此,从60年代初期开始,中央适应国民经济调整需要,逐步收回了部分下放的干部管理权限,适当集中了干部管理权力。

1960年2月,中央批准了煤炭工业部党组关于将9省区的31个矿务局和筹备处、两个机械厂实行以中央为主的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的报告,决定把这些省区煤炭系统的部分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主要技术负责干部的管理权从地方收回,统一由煤炭工业部管理。1961年1月,中央决定成立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个中央局,代表中央加强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项工作的领导,从各方面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党的组织建设。同月,中央在《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中又决定,“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下放给专、县、公社和企业的人权、财权、商权和工权,放得不适当的一律收回;中央各部直属企业的行政管理、生产指挥、物资调度、干部安排的权力,统归中央主管各部”。

根据组织工作会议关于加强集中统一领导的精神和对干部管得紧一些、细一些的要求,1963年1月21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干部管理制度的几点意见》,提出对干部管理的范围重新进行调整,包括:收回中央各部门和各级地方党委下放的干部管理权力,并且中央和各级党委不再采取层层委托下级党委代管干部的办法;强调实行分部管理干部时,各级党委提请任免干部,统一由组织部汇总上报;各中央局除协助中央管好中央管理的干部外,把中央委托省、市、自治区代管的干部(收归中央管理的除外)收归中央局管理;中央只对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天津、沈阳等13个城市和鞍山、抚顺、包头3个重要工业城市,比一般省辖市多管一部分干部,对其他省辖市的干部,均按照中央对地委一级管理的范围进行管理;中央直属工业、交通、财贸企事业单位中的党委正、副书记,监委正、副书记,党委各部部长,工会正、副主席,共青团书记,除中央管理的以外,由中央组织部负责管理(不包括铁道系统的干部)、部门党组和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各个系统著名的工程技术专家由中央管理,其他工程师以上的各种技术干部,由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对干部管理体制的三种类型作了调整,增加了对干部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

中央还加强了对高等学校的领导人员、科学技术干部等的统一管理。1963年,中央决定对高等学校的正、副校长和正、副院长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的体制。随着地方轻工业和国营农场采取更为集中的管理体制后,这些系统的干部也实行了更为集中的管理。1964年3月,中央决定对科学技术干部实行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中央和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制度;设立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协助各级党委统一管理科学技术干部,并适当地扩大科技干部的管理范围,以加强集中统一管理。

在这一时期,党中央还探索建立了干部交流制度。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有计划有步骤地交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决定》,对全国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上下之间、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并且把定期交流干部作为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一项根本制度。

(连载来源:《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