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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2026-04-23 09:40:26)

汕尾日报讯(记者彭子珍)2026年4月14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城区五十米大道信利广场公交站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林某驾驶粤N*小型普通客车运载3名乘客从汕尾市城区前往红海湾开发区,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乘客自述本次与司机约定车费每人10元,到达目的地后付款,司机现场无法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发现林某有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使用粤N*小型普通客车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经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性:本案当事人在公交站点主动揽客,与3名乘客约定每人10元车费,采用当面结算方式提供运输服务,其营运方式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特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依法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当事人一年内首次违法、违法程度一般的实际,依法确定处罚幅度,对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打击非法营运乱象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危害性: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营运活动,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又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与社会危害。一是安全保障缺失,涉案车辆未按营运车辆标准进行安全检测与维护,驾驶人不具备从业资格,安全运营条件不足,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二是乘客权益难以保障,该车辆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意外,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乘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无法获得有效赔付,维权无门。三是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当事人逃避合规运营成本,随意定价、违规揽客,形成不正当竞争,侵害合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利益,破坏客运市场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