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陆河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网购“货不对板” 消费者维权获三倍赔偿
( 2025-03-14 10:28:04)
汕尾日报讯(记者 刘佳伦 通讯员 彭永茜)近日,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商家向消费者支付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消费者朱某通过某电商平台与某公司进行交易,订购一辆三轮摩托车并支付了货款等费用总计7553.74元。该公司与朱某达成买卖时称其可以提供该三轮车的合格证等上牌资料。朱某收到案涉三轮车后前往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时,经验车发现案涉车辆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且存在违规,该公司提供的上牌资料均系伪造。朱某遂与该公司协商退货事宜。该公司称只负责提供资料,并不保证能够登记注册。朱某认为该公司明知其销售车辆不满足登记注册的条件,属于知假卖假,故将该公司诉至陆河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退赔责任及因履行该买卖合同造成的直接损失费用。
裁判结果
陆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可上牌的三轮摩托车,使用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欺骗消费者,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关于其他费用,由于被告公司发货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退货退款的直接损失费用应由被告公司承担。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认定商家存在欺诈与违约行为,判决被告公司退还原告朱某货款6053.74元、支付原告朱某货款的三倍赔偿金18161.22元以及退还原告朱某其他损失费用1500元。
法官说法
是车辆能够登记注册从而合法使用车辆,但该公司实际提供的资料无法实现朱某的购车目的。本案中经营者在销售案涉三轮车时存在欺诈与违约行为,而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构成违约时,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院在此提醒消费者在遭遇商家欺诈与违约时,法律是有力的保障,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弄虚作假、以假充真,要确保所售商品与宣传公告的内容一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