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6-04-28 09:54:53)
案例:2026年4月3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城区高铁站站前路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严某驾驶皖B*小型轿车运载2名乘客从汕尾市高铁站前往海丰县,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两位乘客自述分别通过哈啰顺风车和滴滴顺风车约乘该车,运费为54.5元和53元,到达目的地后通过平台结算付,经执法人员检查哈啰顺风车平台订单信息并与司机核对,司机2026年4月3日顺风车已完成订单数为4单,司机无法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在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严某有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使用皖B*小型轿车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经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典型性:本案是网约车领域变相非法营运的典型案例,反映了顺风车出行背景下,非法营运行为呈现的新型化、隐蔽化特点。该案中,当事人以顺风车名义为幌子,通过哈啰、滴滴两大顺风车平台接单,单日完成订单达4单,超出顺风车成本分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核心要求,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行为集中反映了当前部分人员利用顺风车与网约车的监管差异,规避营运合规要求、违规谋取利益的突出乱象。
危害性: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规,存在双重突出危害。一方面,安全风险隐患突出,车辆未按营运车辆标准开展定期安全检测维护,驾驶人未取得相应网约车从业资质,缺乏系统的安全营运培训,驾驶行为规范性无法保障。另一方面,乘客权益保障存在重大漏洞,该车实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运,司机擅自改变车辆非营运的使用性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乘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难以获得有效赔付。
(汕尾日报记者 彭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