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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商品房入户门改动不得挤占公共过道 市法院维持原判,要求当事人排除妨碍,恢复内开门和通道通行原状

( 2022-09-05 09:45:49)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系某小区同单元同楼层业主,双方出入共用公共通道,王某要路经李某家门口。李某自行将开发商原先设计安装好,向内开启的入户门拆除,加装大门并改为向外开。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影响其通行等,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经查,公共过道约为1.4米宽,李某家门约为0.9米宽。王某与李某均签署了《装修承诺书》,内容载明“外观不允许任何改动(包括门,外墙)等,如有特殊情况请联系物业服务中心……”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应将房屋入户门恢复为内开门。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调查与处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公共过道宽度约为1.4米,李某家门宽度约为0.9米,李某将内开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导致过道被门扇挤占、仅余约0.5米的宽度,必然会给相邻一方带来不便甚至安全隐患。双方在购买该房屋时均签署了《装修承诺书》,即已知晓相邻公共过道的情况,表明各方接受了该房屋的公共过道现状,在未经相邻各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过道现状,影响相邻一方的日常生活,李某应将房屋入户门恢复为内开门、恢复通道的通行原状。

市中级人民法院遂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使用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的权利,但同时不应损害其他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同样的,一方使用房屋时,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出行。商品房的入户门通常紧邻公共通道,这时在设计上就应当考虑是否会挤占公共通道,是否会给相邻方带来通行障碍或安全隐患等。

具体到本案,公共通道为王某出行必经之路,而李某向外开门后使通道宽度从1.4米缩减至0.5米,客观上会对王某的日常进出造成不便,而且门在开关的过程中以及门后形成的视野盲区,都将给王某在进出、紧急逃生等情况下造成现实的安全隐患。李某在行使房屋所有权时,已损害到王某的合法权益,对其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李某给王某造成妨碍后,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房屋入户门恢复为内开门,恢复通道通行原状。

典型意义

相邻权纠纷,常见于生活之中。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要知道相邻各方不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还是互帮互助的关系。

古人云,“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之间应本着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友善包容、互帮互助的原则和睦相处,即使出现了矛盾,也应该理性处理、各退一步,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化解矛盾,共同营造和谐共处、向上向善的邻里文明新风尚。

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史小君 朱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