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体验,请使用竖屏浏览
02

汕尾市城乡电力线通信线 广播电视线管理条例(草案)

( 2025-09-29 15:34:08)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乡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三线)管理,确保三线安全、规整、美观,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巩固拓展“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成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线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保障监督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三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统筹规划、规范建设、长效管护、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保障监督的组织领导,对三线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建立健全由通信主管部门牵头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三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三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三线管理工作,协助解决非法阻挠建设、整治等妨碍三线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部门职责】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三线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和通信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线及其附属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

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加强对电力线及其附属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广播电视企业加强对广播电视线及其附属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三线管理工作。

第六条【三线运营企业职责】电力企业、电信运营企业和广播电视企业(以下简称三线运营企业)应当科学规划、规范建设、常态管理与维护其所有的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确保线路安全、规整、美观,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规划总体要求】与三线相关的规划应当符合三线安全、规整、美观、共建共享、协同共治的要求。

三线建设和整治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相关国土空间规划。

第八条【线路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三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本行业的线路建设布局专项规划。

三线的线路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线路的用地位置、设施位置、空间布局、规模和管线控制等内容,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落实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线的线路建设布局专项规划编制时,应当征求其他三线主管部门和三线运营企业的意见。三线的线路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协同。

第九条【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三线安全、规整、美观的要求,并预留三线安装条件。

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审批老旧城区改造设计方案时,应当将建设三线的有关规划设计和预留安装条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设项目充分预留三线配建条件。

建设单位规划设计道路、铁路、桥梁、隧道等项目时,应当征求三线主管部门和三线运营企业的意见,可以根据需要与三线主管部门和三线运营企业,协商同步设计并预留三线位置及空间通道。

第十条【共建共享】三线运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共建共享的规定,根据技术可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负担的原则,协商共建,共享资源。三线运营企业可以根据共建共享的协商情况,签订共建共享协议。

鼓励市政、交通运输等领域的杆塔、管道、隧道、机房等资源在满足本领域使用需求以及符合规范标准、安全生产、友好协商、责任明晰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公允的市场化方式开放共享。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电信运营企业、广播电视企业应当推进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使用统一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技术标准进行运营,实现资源共享和互通互联。

第十一条【公共路由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牵头推进公共路由规划、建设工作,会同三线运营企业,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圩镇范围内和有条件的村(社区)主干道路等公共范围内规划、建设公共路由。城镇建设、道路改扩建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路由。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三线建设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相衔接,实现三线与地下综合管廊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有偿使用。

公共路由建成后,三线运营企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共路由进行线路割接,后续新增的三线原则上沿公共路由架设。

第十二条【线路交越搭挂】三线及其他线路建设不得擅自搭挂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交叉跨越。因路径等原因确需交叉跨越、搭挂的,在线路建设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前提下,经交叉跨越、搭挂方与被交叉跨越、搭挂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交叉跨越、搭挂。

第十三条【表后线问题预防】电力企业应当综合考虑线路安全、规整、美观的因素,合理确定电表等配用电设施位置,便于用户用电。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停车位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电力安全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电力容量及安装条件。

鼓励通过增设集中充电设施等方式,逐步解决私自乱拉充电线问题。

第十四条【管护责任】三线日常管理维护及安全责任主体按照产权归属确定。三线运营企业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三线定期维护,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整治指导与协调】县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以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三线年度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三线运营企业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三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三线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明确整治标准和要求,协调三线运营企业做好三线整治工作。

三线运营企业应当及时与整治区域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沟通协调三线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三线整治涉及国防光缆等其他线路需进行协调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主管部门推进整治工作。

第十六条【整治要求】三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三线运营企业按照横平竖直、安全有序、整齐美观的要求,运用剪除、捆扎、贴墙、入管、更新、美化、入地等方式,开展三线维护梳理工作。

三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有条件的三线运营企业逐步推行线缆分色管理。

第十七条【废旧无用三线清理】三线运营企业应当加强三线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及时对各类废旧无用的电缆和线缆进行清理,修缮或者迁移断裂杆、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倾斜杆、废弃杆,维修或更换破损严重的弱电线路设备箱体等,保障三线安全有序、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三线迁改】三线运营企业在三线改动或者迁移过程中,应当在确保新线路可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和清理旧线路。

对不符合三线建设要求的既有建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项目改造等方式,指导建筑单位等有关主体限期完成改造。

第十九条【施工约束】三线运营企业应当加强施工管理和约束,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三线整治工作,并对其整治质量进行监管考核。

第二十条【权属不明的处理】发现权属不明的废弃三线,县级三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可能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现场确认并予以清除,现场无法确认的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的,由县级三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

第二十一条【相关主体配合义务】因维护、抢修三线需要利用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三线相关权利人应当避免对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线路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私拉乱接、搭挂三线或者实施其他破坏三线的行为。

电力主管部门及电力企业应当指导和督促用户开展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电力线路隐患排查并采取整改措施。

鼓励村(社区)将三线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督促和引导村(居)民及其他责任主体规范线路拉接、搭挂等行为,保障线路安全有序、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三线管理长效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三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线管理长效机制,定期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对三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三线运营企业限期整改。

三线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加强三线常态化管理,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三线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和更新,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三线运营企业应当结合网格化管理,配备网格员、专员开展三线日常巡查、监督工作。

三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三线规划、建设、维护等信息及时互通共享,为三线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第二十四条【资金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联合三线运营企业建立三线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将三线管理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线运营企业应当承担本企业线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费用。

鼓励有关部门多渠道统筹资金支持三线整治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三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督与奖励】三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和部门微信公众号等投诉举报方式,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对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处理部门根据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六条【宣传引导】三线主管部门、三线运营企业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三线整治工作的公益宣传,报道三线整治工作的措施、成效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三线共治共享的社会氛围。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张贴告示、入户走访等方式开展三线整治宣传。

第二十七条【违法线索移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如发现私拉乱接、搭挂三线或者实施其他危害三线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情况报告三线主管部门和三线运营企业。

三线主管部门和三线运营企业在日常管理及线路整治过程中,收到或发现私拉乱接、搭挂三线或者实施其他危害三线等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需要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应当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机构等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线索后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或者在三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三线运营企业责任】三线运营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不配合三线管理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其他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私拉乱接,或者破坏、毁损三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三线范围】本条例所称的三线,包括《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电力线路设施、《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规定的通信线路、通信配套设施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