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 2026-04-22 09:54:31)
汕尾日报讯 (记者 彭子珍)2025年5月9日,我市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对市城区某汽车维护行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企业于2025年6月8日前整改完毕。2025年6月16日,市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再次到该企业核查整改情况,在对该企业经营者余某进行调查询问后,确认该企业在整改期限到期后未向交通主管部门申办备案,期间持续对外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存在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且拒不改正,违法程度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害性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危害不容忽视。未备案经营逃避了监管部门对技术标准、服务质量的监督,可能导致维修质量低下、作业不规范、安全隐患增加,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安全。2025年海丰县发生2起维修厂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血淋淋的教训警示我们,违规企业不仅要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损失惨重。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未备案维修企业维护车辆,可能面临企业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三无”配件等情况,给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带来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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