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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条例(2025年6月26日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 2025-08-03 09:58:04)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海洋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现代化海洋牧场,是指在适宜海域内,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设施装备和管理理念,通过海洋渔业生境营造和渔业资源人工增养殖,融合水产种业振兴、海洋装备研发应用、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方式。

第三条 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应当坚持陆海统筹、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将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沿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加强对现代化海洋牧场水产种业、养殖及渔业资源保护的指导和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自然资源市场化配置,依法开展海域使用权出让和登记工作,提高海洋空间利用效率,保障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的用地用海用岛需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代化海洋牧场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按权限审批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港口、物流基地等交通运输重大项目建设,完善海产品集散交通网络,促进港航贸一体化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通信运营企业加强海上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现代化海洋牧场以及相关产业的通讯需求。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代化海洋牧场科技创新的支持和指导,推动现代化海洋牧场科技成果转化。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代化海洋牧场海域内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海洋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现代化海洋牧场的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渔船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相关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应急管理、国有资产、市场监管、林业、投资促进、海事、海警、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

鼓励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为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支持涉海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参与现代化海洋牧场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意识教育、海洋科普和海洋资源保护利用宣传,弘扬海洋文化。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的公益宣传,推广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的成效和典型范例,提高本市现代化海洋牧场知名度,提升“天下海鲜,汕尾领‘鲜’”品牌效应。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与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总体规划和汕尾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等实际情况,编制本级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实施方案。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创新试验区建设,鼓励科研机构、涉海企业在高海况海域开展养殖装备和平台的安全性测试及试验应用工作,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及新业态发展。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渔港经济区规划建设,完善渔港集疏运体系,加强跨区域港口协作,科学布局临港产业项目,大力发展渔港经济,提升渔港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探索建设海洋产业园区,打造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集聚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海域资源,提高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引导涉海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

第十条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地方特色海洋渔业种质资源研发和保护的支持力度,推动晨洲蚝、海胆、海马、鲍鱼等海水养殖品种的种业振兴。

鼓励和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引进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市场认可度高的养殖苗种。

第十一条 鼓励现代化海洋牧场创新渔业养殖模式,科学确定养殖品种和密度,依托海洋资源禀赋,推进绿色健康养殖、现代装备养殖、高科技养殖,构建多层次适养品种体系。

推广海鲡鱼、石斑鱼、对虾、青蟹等优势品种养殖,拓展三文鱼、章红鱼等高值品种养殖,打造汕尾高品质海产品品牌。

涉海企业应当规范使用国家批准的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鼓励饲料生产企业研发适养品种不同生长阶段及养殖模式下的优质绿色人工配合饲料。支持养殖主体与饲料生产企业对接,针对特定养殖品种,按需研发、定制饲料。

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及涉海企业发展深远海养殖装备与技术,加强抗风浪新型重力式网箱、智能化桁架类网箱等养殖平台,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大型养殖装备适渔性研发设计,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鼓励科研机构及涉海企业推进养殖辅助装备迭代升级,推动水下在线监测仪器、水下机器人、无人投喂船等智能装备在现代化海洋牧场加快应用。

第十三条 支持海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升级,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研发,提升海产品初级加工、精深加工水平。

鼓励加强海洋生物技术研发,加大对海产品和加工副产物的高值化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打造具备海产品初级加工、精深加工、低温分拣包装、保鲜仓储、冷链运输等功能于一体的冷链物流基地。普及推广“船头码头”冷链设施,就近提供海产品收购、预冷、分拣、包装、冷藏储存等服务。

支持涉海企业发展海产品冷藏保鲜技术,完善海产品初级加工和冷冻储藏设施。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所有人、经营人拓展海洋牧场功能,规范发展休闲渔业,建设生产、观光、垂钓、餐饮、娱乐、文化、科普等多元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海洋牧场。

鼓励汕尾海域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与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相结合,支持海上风电企业配套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相关活动,探索风渔融合、渔光互补等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休闲渔业制度建设,制定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完善休闲渔业市场监管体系,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保障涉海项目的用地用海用岛用林需求。依法有序推进海域使用立体分层设权,促进海洋空间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用海审批流程,将用海审查与用海批前公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环节并联办理,提高用海审批效率。

探索实施“标准海”供应,统一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等用海前期工作,实现单个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用海“拎包入驻”“拿海即开工”。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低效用海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保障。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开展海域使用权、深远海养殖装备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丰富涉海保险产品,提高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能力。

第十八条 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科技创新引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海洋科技与产业协同创新体系,加快培育海洋新质生产力。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现代化海洋牧场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手段,打造智慧型海洋牧场,推动现代化海洋牧场信息化、生态化、智能化发展。

引导和鼓励涉海企业、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加大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建立现代化海洋牧场科技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教育发展、人才培养一体推进,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确保人才引进与产业、岗位需求的紧密对接。支持培养和引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技能人才,支持建立现代化海洋牧场智库。

推动将涉海学科和专业发展建设纳入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整合涉海教育资源,发展海洋优势学科,建设涉海交叉学科和专业。

鼓励校企合作搭建现代化海洋牧场实习实训平台,推进产教研融合。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公平竞争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布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招商目录,向市场主体全面推介本地区投资政策,提供产业用地供应、产业链合作对接、人力资源供给等投资信息,加强对投资项目引进的统筹协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投资项目落地保障,根据需要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新兴技术、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推进传统水产养殖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培育海洋循环经济先进企业。

鼓励现代化海洋牧场优选高固碳速率海水贝藻品种,依循海水营养盐浓度、浮游植物数量与群落结构,构建滤食贝类与大型海藻混养生态体系,拓展环境友好型渔业碳汇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涉海企业积极参与渔业碳汇项目,推动碳现货、碳期货产品发展,创新“碳汇贷”“碳汇指数保险”等渔业碳汇金融产品。

第二十二条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汕尾西承东联的区位优势,依托汕尾的深水岸线、海洋生物多样性等资源,推进与粤港澳大湾区、海峡西岸城市群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合作,加强海水养殖、海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等产业的产能合作和技术交流。

支持涉海企业、科研机构等加强人才科技对外交流合作,实现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双向互促,提升现代化海洋牧场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海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科学评估、分类治理、分区施策,为本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决策和管理提供支撑。

鼓励和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配备水下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现代化海洋牧场环境和渔业资源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海洋安全工作,依法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风险防范,强化事前预防和源头管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指导督促现代化海洋牧场所有人、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健全应急救援体制机制,提高航海保障、海洋环境风险防范、海上救助等服务水平。

现代化海洋牧场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在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工作中勇于创新、担当作为,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