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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乡村绿美条例(2025年6月26日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 2025-08-03 09:20:53)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绿美汕尾生态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产业兴旺的绿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绿美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区域的除外。

第三条 乡村绿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系统谋划、科学绿美、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绿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目标责任制和市县镇村四级联动、领导干部包片负责等乡村绿美工作推进机制,保障建设和管护经费投入,协调解决乡村绿美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乡村绿美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绿美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村庄绿化工作。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教育、生态环境、文广旅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绿美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绿美工作,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绿美。

鼓励支持村民委员会将乡村绿美纳入村规民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加强义务植树网络平台和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拓宽认种、认养、认捐渠道,向社会公开乡村义务植树地点、时间和方式,便利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联、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乡村绿美相关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义务植树、捐赠认养、技术指导、宣传推广等方式参与乡村绿美建设,支持营造各类主题林。

鼓励高等院校专家、科研院所技术人员、农林科技推广人员、农林乡土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绿美技术服务团队,为乡村绿美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先种后补、贴息贷款、项目配套等方式,促进乡村绿美建设和产业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支持、村集体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

村集体自筹资金应当依法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明确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并纳入村务公开范围。

社会捐赠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可以由捐赠人通过慈善组织捐赠或者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赠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捐赠形式、用途范围及后续维护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乡村绿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参与乡村绿美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对乡村绿美加强公益性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乡村绿美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优化绿色空间系统布局;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明确乡村绿化美化内容,科学划定绿化用地。

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乡村绿美专项规划。乡村绿美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自然规律,体现地方特色,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组织编制镇、村绿美地图,标注现状与规划绿化范围、管护责任主体、树种配置及数量标准,每年更新并公示。编制绿美地图时,应当征求村民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山边、水边、路边、镇村边、景区边绿化美化品质,开展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植绿活动。

鼓励选用乡土珍贵树种、四季景观树种、经济果树,禁止擅自引入外来物种,营造混交林进行造林绿化,科学选种、适地适树,优化林种、树种结构,提高造林绿化质量,营造多层次、多树种、多功能和多效益的乡土阔叶树为主的乡村绿美生态格局。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乡土林木种苗生产、良种繁育研发及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绿美汕尾生态建设和乡村振兴“连带成片”示范片区规划,高质量打造乡村绿美景观带;建设森林乡村、绿美古树乡村和绿美红色乡村,科学推进海岛及沿海村绿化美化;推进绿美廊道、美丽庭院、乡村公园、田间插绿、山地增绿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绿道、碧道、古驿道和“四好农村路”绿化工作,推动绿美廊道联城带村,一体提升城乡绿化美化。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村民利用院落空间、房前屋后栽植果蔬、花卉和观赏树木等,开展乔灌草花藤多层次绿化,打造花卉型、林果型、田园型等庭院。

庭院绿化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文明乡风、良好家风和淳朴民风,并与乡村文化建设相结合。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利用村庄周边的山林地、公共绿地、坑塘地、闲置地、腾退地等有效空间,在群众聚集地周边,因地制宜打造“一村一特色”的“口袋公园”“郊野公园”“山地公园”。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村庄田间地头的路、沟、渠旁等适种区域见缝插绿,适当选择适生范围广、抗性强、生态效益稳定、经济价值高的优良树种、乡土树种,建设美丽田园。

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村庄周边可视范围山地开展绿化建设。

山地绿化布局应当与村庄风貌相协调,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森林景观,突出地域特色和季相变化。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登记建档,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设立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建设保护设施,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古树名木挂牌保护率应达到100%。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区域现状红树林资源为基础,全面强化红树林整体保护,组织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推进宜林地红树林营造,打造白沙湖、大湖和联安围等红树林片区,探索开展红树林生态修复和养殖塘耦合共存新模式,逐步扩大红树林面积。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选择抗性植物,合理搭配树种,加强抚育管理,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及时除治病虫害,构建连续性生态廊道。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负有绿美管护职责的单位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建设,配备必要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乡村绿美的建设与管护主体实行区域责任分工负责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所有的林地、草地,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主体通过协议方式约定;

(三)自留山、自留地,由经营者负责;

(四)林场经营区由林场经营者负责;

(五)县道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穿越镇、村的铁路,由辖区内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穿越镇、村的省道国道普通公路、高速公路两侧及其用地区域,分别由辖区内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专用铁路、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

(六)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边属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村庄建设区公共绿化区域,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八)机关事业、企业、社团组织等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需要重新确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规划发展绿美产业,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发展红树林生态养殖、滨海森林康养旅游、苗木经济、林下经济等特色绿美产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绿美产业经营,推动培育新型集体绿美经营主体,探索绿美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建设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优先安排产业配套道路建设,提高村集体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托本地绿美资源,推动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乡村绿美新产业、新业态、新动能。

支持开发具有汕尾特色的生态文化产品,利用丰富的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建设高品质的自然教育基地、森林体验馆等,打造汕尾自然教育特色品牌。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为乡村绿美产业发展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加强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和储备,支持并引导乡村参与林业碳普惠项目。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开展乡村绿美关键核心技术、重大工艺设备研发、优良林业种苗培育等科技创新活动,建设产学研基地,培育发展绿美新质生产力。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和保护乡村生态文化资源,结合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红树林湿地等载体,利用村民广场、乡村公园等公共绿地开展乡村生态文化科普宣传教育,推动生态文化与乡村旅游、自然教育融合发展。鼓励村民参与生态文化节庆活动,传承乡土植物种植技艺和生态保护习俗。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绿美网格化养护管护机制,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明确日常巡护监测工作职责,完善管护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乡村绿美成果,有权对损害、破坏乡村绿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受理对破坏乡村绿美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绿美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乡村绿美”是指通过乡村绿化、乡村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保护、绿色产业发展等实现乡村生态环境美和村民富足的生活美。

本条例所称的“绿美地图”是指依据相关规划整合绿色空间、生态资源、环保设施等信息实现乡村生态资源规划建设的可视化,帮助公众或管理者更直观地了解区域内的乡村绿美建设状况的一种功能性地图。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101日起施行。